分会组织领导成员
会 长:于国泳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康晓飞
副秘书长:
安学艳 李玲玲
李玲玉 赵 梅
成立大会准备工作
1、自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同意分会筹备以来,在总会的严格指导下,我们的筹备工作*部署竭力将每个细节落实到位,以健全分会成立前期工作,期间曾多次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国际部中医中药原创技术研究分会秘书处召开筹备会议,共同商酌谈论分会发展事宜及管理办法(草案);
2、分会的业务范围参照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规章制度,并依据*领域内大数据信息对中医药领域发展方向,面临的科研、临床难题及中医药行业的优势与不足进行全面调研筛选、反复推敲修订,zui终经分会管理层商定由分会会长定稿。
3、随着大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中国中医药健康行业与信息化相结合也迫在眉睫,为了完善分会信息化网络系统,经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指导,我们搭建了平台官网、V公众账号及中医药健康小程序(建设中);
4、为了中医中药原创技术平台夯实基础,稳步发展;为了真正实现拯救、普及、传承传统中医药文化;为了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招贤纳士,吸引有志之士、有才之人共同组建我们分会团队。
分会运营情况
分会秘书处一部:北京东直门医院国际部
二部:北京中民瑞康医学研究院
分会工作任务
(一)大力开展中医原创技术挖掘、研究、评价、推广,搜集、挖掘、整理、遴选中医中药原创技术建立中医药原创技术遴选目录。推动建立中医原创技术保护机制、创新研发鼓励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建立中医原创技术评价体系,搭建推广平台。
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
中医中药原创技术研究分会管理办法
(一)具有执业医师或职业资格,取得副主任医师教授相对应的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威望;
(二)从事医疗、养生保健机构工作的负责人;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爱中医药事业;
(四)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组织能力的企业负责人;
第五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分会zui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分会工作;
(二)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
(五)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审议各机构工作计划;
(八)制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并通过理事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一条 每年召开一次分会年会,总结过去一年开展工作,部署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zui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如超过zui高任职年龄,报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9-12名,秘书长1名,由分会会长提名,由总会任命;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40-60名,由会长或副会长推荐;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zui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分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分会发展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五)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管理制度;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或政府项目;
(四)开展活动的服务费、咨询费,会议的会务费,培训的培训费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由总会统一管理,必须用于本分会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严格按照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办人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审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管理办法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十日内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分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协议须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经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批准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上交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处理。
第九章 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8年9月6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中药原创技术研究分会*次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本分会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